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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劉桂金劉桂金

  • 被告
    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83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1日下午4 時整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桂金 書記官 鄧順生 通 譯 藍霈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以不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記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除補充甲○○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3年1 月11日以82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83年6 月3 日發監執行,85年12月12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86年1 月2 日保護管束期滿,其所受假釋之宣告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視為執行完畢等前案事實外,餘犯罪事實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 三、處罰條文: 95年5 月4 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前(下稱修正前)刑法第56條、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修正前)、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95年7 月1 日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 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 如有前揭除外情形,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簡羽勤 附錄論罪法條 95年5月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 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5年度偵字第4483號 被 告 甲○○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街139之1號 居基隆市○○街21號3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 ,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身份證 件等個人資料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或股東,渠等再反 覆以此公司行號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對外販售給有意 逃漏稅捐之其他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 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且為使為此設立之公司免 於申報稅捐,乃向其他公司行號收集統一發票,虛列公司進 項金額,再反覆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而行使之。甲○○預見如此,竟因其需款孔急,即於民國89 年2月間某日,在某不詳地點,將其身份證等個人資料,交 付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而於89年 3月15日辦理登記成為「佳訊通資訊科技有限公」(址設臺 北縣永和市○○路381號11樓,下稱佳訊通公司)之名義負 責人。故甲○○主觀上應已預見可能發生幫助犯罪集團或不 法份子上開不法犯罪之結果,卻容任該結果之發生。嗣該犯 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即基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且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 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分別為下述行為: ㈠於89年5月至10月間,明知無銷貨之事實,而連續虛 偽開立如附表所示數量及金額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給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等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連續幫助上開納稅義務人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 ㈡於89年5月至10月間,明知無進貨之事實,刻意取得 涉嫌虛設行號之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95張,並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佳訊通 公司89年6月及8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偽申報扣抵銷項金額新臺幣(下同)584,214,24 2元,再連續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 │ │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 │ │ │ │ ├──┼───────────┼────────────┤ │一、│被告之自白 │被告擔任佳訊通公司之名義│ │ │ │負責人之事實 │ ├──┼───────────┼────────────┤ │  │證人即臺北縣永和市中和│證人顏銘鐘並未將右開房屋│ │二 │路381號11樓之屋主顏銘 │租給佳訊通公司,足見佳訊│ │  │鐘之證詞 │通公司並無營業之事實 │ ├──┼───────────┼────────────┤ │三 │佳訊通公司登記之股東即│證人周曾義及徐振忠實際上│ │  │證人周曾義、徐振忠之證│並非佳訊通公司股東之事實│ │  │詞 │ │ ├──┼───────────┼────────────┤ │四 │證人林正順、邱健興、林│佳訊通公司與附表所示公司│ │ │玉梅、劉昶緯、賴元基、│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 │ │林敏桂、劉海晏、盧達熹│       │ │ │、詹木松、林進陽、謝進│ │ │ │財、李春輝、郭啟義、陳│ │ │ │聖賢及郭輝煌之證詞 │ │ ├──┼───────────┼────────────┤ │五 │佳訊通公司營利事業統一│ 被告擔任佳訊通公司名義 │ │  │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公│ 負責人之事實 │ │  │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經│ │ │ │濟部公司執照、公司變更│ │ │ │登記表、股東名簿、被告│ │ │ │之身份證影本、房屋租賃│ │ │ │契約書        │ │ ├──┼───────────┼────────────┤ │六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全部犯罪事實 │ │  │審查四科稽查報告、稅籍│ │ │ │資料、欠稅資料查核、營│ │ │ │業稅申報資料(含營業稅│ │ │ │申報、進項來源異常分析│ │ │ │、銷項去路分析)及佳訊│ │ │ │通公司銷項去路明細表 │ │ ├──┼───────────┼────────────┤ │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全部犯罪事實     │ │  │8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 │ │  │所得資料清單、欠稅總歸│ │ │ │戶查詢情形表、佳訊通公│ │ │ │司交易流程圖、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發票│ │ │ │進項來源明細、發票查核│ │ │ │清單、銷項去路明細、發│ │ │ │票查核名冊、公司基本資│ │ │ │料、葆祥企業有限公司等│ │ │ │32家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 │ │ │行號佳訊通公司開立不實│ │ │ │發票查核情形    │ │ └──┴───────────┴────────────┘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於95年7月1日 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對新舊法之比較,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係規範 行為人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 身並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關於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 本次修正,均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及相關規定結果,以 修正前之法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法律之規定。 三、查前揭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渠等所為分別該 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且渠等先 後多次之上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亦 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 刑法第56條規定,應各以一罪論。被告以前揭提供身份證等 個人資料之方法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連續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連續幫助逃漏稅捐及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30 條 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連續幫助逃漏稅捐及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之幫助連續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連續商業 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檢察官 張 志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 淑 芬 附錄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 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姓名 │公司名稱│取得│發票│發票金額│逃漏稅額│備│ │號│ │ │發票│張數│ │ │註│ │ │ │ │時間│ │ │ │ │ ├─┼───┼────┼──┼──┼────┼────┼─┤ │1 │黃振發│上淳實業│89年│12 │00000000│503720元│ │ │ │ │有限公司│8月 │ │元 │ │ │ │ │ │ │ │ │ │ │ │ ├─┼───┼────┼──┼──┼────┼────┼─┤ │2 │李國錚│順果有限│89年│17 │00000000│0000000 │ │ │ │ │公司 │6月 │ │元 │元 │ │ ├─┼───┼────┼──┼──┼────┼────┼─┤ │3 │童桂鑾│寶昌利實│89年│2 │0000000 │516600元│ │ │ │ │業有限公│9月 │ │0元 │ │ │ │ │ │司 │至10│ │ │ │ │ │ │ │ │月 │ │ │ │ │ ├─┼───┼────┼──┼──┼────┼────┼─┤ │4 │陳清貴│台鷹科技│89年│15 │00000000│0000000 │ │ │ │ │有限公司│6月 │ │元 │元 │ │ │ │ │ │ │ │ │ │ │ ├─┼───┼────┼──┼──┼────┼────┼─┤ │5 │徐海錦│和鋅企業│89年│2 │0000000 │193150元│ │ │ │ │有限公司│8月 │ │元 │ │ │ │ │ │ │ │ │ │ │ │ ├─┼───┼────┼──┼──┼────┼────┼─┤ │6 │林正順│沛力源國│89年│2 │0000000 │0000000 │ │ │ │ │際有限公│9月 │ │0元 │元 │ │ │ │ │司 │至10│ │ │ │ │ │ │ │ │月 │ │ │ │ │ ├─┼───┼────┼──┼──┼────┼────┼─┤ │7 │林敏桂│艾迪佛實│89年│7 │0000000 │484200元│ │ │ │ │業有限公│10月│ │元 │ │ │ │ │ │司 │ │ │ │ │ │ ├─┼───┼────┼──┼──┼────┼────┼─┤ │8 │郭輝煌│又通企業│89年│8 │0000000 │581000元│ │ │ │ │股份有限│10月│ │0元 │ │ │ │ │ │公司 │ │ │ │ │ │ ├─┼───┼────┼──┼──┼────┼────┼─┤ │9 │黃議盛│寰運國際│89年│3 │0000000 │702000元│ │ │ │ │有限公司│8月 │ │0元 │ │ │ │ │ │ │ │ │ │ │ │ ├─┼───┼────┼──┼──┼────┼────┼─┤ │10│賴元基│元村實業│89年│9 │0000000 │965250元│ │ │ │ │股份有限│8月 │ │0元 │ │ │ │ │ │公司 │ │ │ │ │ │ ├─┼───┼────┼──┼──┼────┼────┼─┤ │11│郭啟義│國青科技│89年│26 │0000000 │0000000 │ │ │ │ │有限公司│8月 │ │0元 │元 │ │ ├─┼───┼────┼──┼──┼────┼────┼─┤ │12│龔國華│台龍國際│89年│6 │0000000 │435600元│ │ │ │ │實業有限│10月│ │元 │ │ │ │ │ │公司 │ │ │ │ │ │ ├─┼───┼────┼──┼──┼────┼────┼─┤ │13│袁采永│勤格實業│89年│1 │835734 │41787元 │ │ │ │ │股份有限│6月 │ │元 │ │ │ │ │ │公司 │ │ │ │ │ │ ├─┼───┼────┼──┼──┼────┼────┼─┤ │14│劉海晏│飛霆實業│89年│18 │0000000 │507800元│ │ │ │ │股份有限│9月 │ │0元 │ │ │ │ │ │公司 │ │ │ │ │ │ ├─┼───┼────┼──┼──┼────┼────┼─┤ │15│彭志鈞│凱立信貿│89年│8 │0000000 │581000元│ │ │ │ │易有限公│10月│ │0元 │ │ │ │ │ │司 │ │ │ │ │ │ ├─┼───┼────┼──┼──┼────┼────┼─┤ │16│洪武雄│尚德實業│89年│9 │0000000 │0000000 │ │ │ │ │股份有限│9月 │ │1元 │元 │ │ │ │ │公司 │ │ │ │ │ │ ├─┼───┼────┼──┼──┼────┼────┼─┤ │17│陳聖賢│立緯電子│89年│15 │0000000 │885425元│ │ │ │ │科技股份│8月 │ │0元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8│李春輝│沛蘭實業│89年│4 │770000 │38500元 │ │ │ │ │有限公司│8月 │ │元 │ │ │ ├─┼───┼────┼──┼──┼────┼────┼─┤ │19│蔣君碩│明帝實業│89年│1 │176238 │88119元 │ │ │ │ │有限公司│10月│ │1元 │ │ │ ├─┼───┼────┼──┼──┼────┼────┼─┤ │20│彭美雲│葆祥企業│89年│5 │0000000 │387450元│ │ │ │ │有限公司│10月│ │元 │ │ │ ├─┼───┼────┼──┼──┼────┼────┼─┤ │21│林啟明│自由世界│89年│3 │00000000│702000元│ │ │ │ │國際有限│8月 │ │元 │ │ │ │ │ │公司 │ │ │ │ │ │ ├─┼───┼────┼──┼──┼────┼────┼─┤ │22│顧軒 │藍通實業│89年│9 │00000000│0000000 │ │ │ │ │股份有限│6月 │ │元 │元 │ │ │ │ │公司 │至8 │ │ │ │ │ │ │ │ │月 │ │ │ │ │ ├─┼───┼────┼──┼──┼────┼────┼─┤ │23│鄭章富│路寬企業│89年│12 │0000000 │498960元│ │ │ │ │股份有限│8月 │ │元 │ │ │ │ │ │公司 │ │ │ │ │ │ ├─┼───┼────┼──┼──┼────┼────┼─┤ │24│黃崇琛│元瑞豐企│89年│6 │968400元│484200元│ │ │ │ │業有限公│10月│ │ │ │ │ │ │ │司 │ │ │ │ │ │ ├─┼───┼────┼──┼──┼────┼────┼─┤ │25│劉明智│能量科技│89年│6 │0000000 │484200元│ │ │ │ │有限公司│10月│ │元 │ │ │ ├─┼───┼────┼──┼──┼────┼────┼─┤ │26│林進陽│北興電子│89年│2 │0000000 │97200元 │ │ │ │ │有限公司│10月│ │元 │ │ │ ├─┼───┼────┼──┼──┼────┼────┼─┤ │27│何麗珊│雲陽實業│89年│4 │00000000│747590元│ │ │ │ │股份有限│6月 │ │元 │ │ │ │ │ │公司 │ │ │ │ │ │ ├─┼───┼────┼──┼──┼────┼────┼─┤ │28│謝進財│詳瑞實業│89年│3 │0000000 │387300元│ │ │ │ │有限公司│6月 │ │元 │ │ │ │ │ │ │至9 │ │ │ │ │ │ │ │ │月 │ │ │ │ │ ├─┼───┼────┼──┼──┼────┼────┼─┤ │29│張文叔│松葦有限│89年│7 │00000000│0000000 │ │ │ │ │公司 │6月 │ │元 │元 │ │ ├─┼───┼────┼──┼──┼────┼────┼─┤ │30│盧達熹│達希企業│89年│3 │0000000 │290700元│ │ │ │ │有限公司│10月│ │元 │ │ │ ├─┼───┼────┼──┼──┼────┼────┼─┤ │31│鐘全村│吾迪實業│89年│9 │00000000│581000元│ │ │ │ │有限公司│10月│ │元 │ │ │ ├─┼───┼────┴──┼──┼────┼────┼─┤ │ │合計 │ │234 │00000000│00000000│ │ │ │ │ │ │6元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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