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60號
- 原告
- 曲佑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正元報關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德宇報關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丙○○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正元報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方面:被告答辯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被告德宇報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乙○○被訴偽造文書一案,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1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