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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齊潔王慧惠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告
曲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正元報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德宇報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丙○○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正元報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方面:被告答辯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被告德宇報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乙○○被訴偽造文書一案,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1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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