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09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台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97年度易字第109號判決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之所犯罪名後應增列「累犯」,據上論斷欄所適用之法條應增列「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培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