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4 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34 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
第4039號),經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適用通常訴訟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略稱:被告為設於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57號3 樓之1 之資優文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執行長,告訴人甲○○則為該公司人事經理(已離職),被告為告訴人之直屬上司,亦為有配偶之人,於92年4 月間與告訴人交往進而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又94年11月中旬告訴人另與於同一公司服務之執行訓練總監簡瑋慶交往,導致被告心生不滿,遂於94年10月15日起至同年12月24日委託不詳徵信社利用攝影、錄音等設備跟蹤告訴人,並向簡瑋慶恐嚇支付新台幣47萬8 千5 百元(此部份臺北地檢署以95年度偵字23653 號提起公訴,並由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2 號審理中)。詎被告以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簡訊或留言方式傳至告訴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詞進行恐嚇,危害告訴人生活安寧,使告訴人心生畏懼。
二、案經告訴人甲○○告訴偵辦。
三、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案件,包括事實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案件(連續犯、牽連犯),且是否同一案件,係以法院認定之起訴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為認定之標準,並不受公訴或自訴罪名、法條之拘束,合先敘明。
四、查本件被告乙○○因於民國94年12月27日至30日、95年1 月6 日、12日連續為意圖不法自己之所有及恐嚇危害安全之概括犯意以言詞、簡訊或手機流言之方式向簡瑋慶恐嚇,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2月21日以95年度偵字第23653 號提起公訴,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2 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23653 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起訴事實,與本院本件起訴事實顯屬同一,而且被告辯護人在本院調查時,亦供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之事實與本案應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等語明確,足徵本件被告以簡訊、留言之方式威脅被害人之起訴事實,雖就被告另以言詞、簡訊威脅另一被害人簡瑋慶二者有所不同,然就被告連續恐嚇之行為確屬被告之同一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同一案件並無疑義。而被告之行為係發生在95年7 月1 日之刑法修正實施前,尚有連續犯、牽連犯規定之適用。從而,依被告之陳述與公訴人所指訴之犯罪事實,本件被告之行為參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審理事實,顯屬刑事訴訟法上所規定之同一案件,且徵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653 號,係於95年12月21日提起公訴,較諸本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4039號,係於96年9 月20日始提起公訴相互比較,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繫屬在先,本院為繫屬在後,揆諸首揭法條,二者既屬同一案件,且以本院繫屬在後,依法即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被告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手機發送至被害人0000000000號手機內容如下:┌──┬───────┬──┬─────────────────┐│編號│ 時 間 │方式│ 內 容 │├──┼───────┼──┼─────────────────┤│ 1 │95年1月7日凌晨│簡訊│給甲○○:之前是情人,現在是敵人,││ │1時32分15秒 │ │敵人要趕盡殺絕不是教過你嗎?你不是││ │ │ │會很他擋嗎?怎麼啦?才幾天就受不了││ │ │ │! │├──┼───────┼──┼─────────────────┤│ 2 │95年1月24日下 │簡訊│甲○○:::我看你連老命都快難保了││ │午4時13分54秒 │ │,何止會得憂鬱症,剛想到這件事,念││ │ │ │在老情人一場,特此提醒你,建議你保││ │ │ │命重要,儘速處理掉那個可怕的鬼::││ │ │ │:善哉!善哉!活該!自作孽去死好啦!! │├──┼───────┼──┼─────────────────┤│ 3 │95年1月24日下 │簡訊│甲○○:::那你們這一輩子一定要絕││ │午4時56分02秒 │ │子絕孫了! 報應活該倒霉:::活該倒││ │ │ │霉一輩子! │├──┼───────┼──┼─────────────────┤│ 4 │95年1月27日晚 │簡訊│甲○○:::災禍連連,惡運不離,新││ │間8時30分 │ │婚這樣會倒霉一輩子,祝福你們天天永││ │ │ │遠過這種新婚日子::: │├──┼───────┼──┼─────────────────┤│ 5 │95年1月31日上 │簡訊│甲○○:::幹同一個洞以及洞主人,││ │午5時27分 │ │你們這種見色忘友,忘親人忘同事,忘││ │ │ │責任所以遭報應,過年沒人祝賀就已經││ │ │ │遭眾人詛咒,你們一定::: │├──┼───────┼──┼─────────────────┤│ 6 │95年1月31日上 │簡訊│:::為了不再換男人,甲○○你就趕││ │午5時32分 │ │快多生幾個智障子女,讓你照顧一輩子││ │ │ │忙不來,這樣你就不會去搞男人,這樣││ │ │ │才有天理,活該倒霉報應,恭喜你們得││ │ │ │到諾貝爾獎,獎名是:全世界最衰! │├──┼───────┼──┼─────────────────┤│ 7 │96年1月7日上午│語音│恭喜新婚快樂啊:::哪有人結婚就被││ │11時58分 │留言│革職?哪有人結婚就辦離職?:::趕││ │ │ │快得憂鬱症,趕快得憂鬱症!! │├──┼───────┼──┼─────────────────┤│ 8 │95年1月7日晚間│語音│:::這是一件非常倒楣的事喔! 會帶││ │10 時37分 │留言│來一輩子的惡耗,會遭天譴的!::: │├──┼───────┼──┼─────────────────┤│ 9 │95年1月12日晚 │語音│:::等到公司上櫃後,我就有時間、││ │間9時07分 │留言│空間好好的把你們處理呀! 看你們往哪││ │ │ │裡逃! 君子報仇,三年不晚,試試看啊││ │ │ │! 看看我會不會執行的很徹底啊?不然││ │ │ │你就一直躲嗎! 你就一直關機嘛! 孬種││ │ │ │嘛! │├──┼───────┼──┼─────────────────┤│ 10 │95年1月12日晚 │語音│:::一輩子遭天譴! 一輩子不安,會││ │間9時12分 │留言│睡的著嗎?然後再得到什麼憂鬱症,我││ │ │ │看命都沒了!!!:::君子報仇,三年 ││ │ │ │不晚啊! │├──┼───────┼──┼─────────────────┤│ 11 │95年1月12日晚 │語音│:::得憂鬱症啦! 我看命都快沒了啦││ │間9時19分 │留言│! 一輩子死定了啦!就栽在這裡了啦! ││ │ │ │ │├──┼───────┼──┼─────────────────┤│ 12 │95年1月14日晚 │語音│甲○○,你聽好,我是神的兒子:::││ │間10時29分 │留言│我看你怎麼躲,看我也不用處理,看你││ │ │ │們這種婚姻喔! 等到我要處理的時候,││ │ │ │你們都已經離婚了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