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8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97年度易字第38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7年7 月22日提起上訴,然被告無上述得上訴之情形,其上訴於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