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復定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6年5月15日 │ 96年7月14日 │ 96年8月29日 │ ├────────┼────────┼────────┼────────┤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6年毒偵│ │ 年 度 及 案 號 │字第1333號 │字第2197號 │字第2197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案 號│96年易字第456號 │96年易字第711號 │96年易字第711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96年8 月31日 │ 96年11月30日 │ 96年11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96年易字第456 號│96年易字第711 號│96年易字第711 號│ │判 決├────┼────────┼────────┼────────┤ │ │判 決│ 96年11月14日 │ 96年12月24日 │ 96年12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基隆地檢96年執 │ 基隆地檢97年執 │基隆地檢年97年執│ │備 註│ 字第2893號 │ 字第187號 │字第18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