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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1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1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7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第2 條(95年7 月1 日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詐欺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5.4.10及不詳時間 │96.10.31至96.11.1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署97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2810號 │167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388號 │97年度基簡字第168號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11.27 │97.2.22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388號 │97年度基簡字第168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6.12.24 │97.5.28 ││ │ 日期 │ │ │├───┴──────┼────────────┼────────────┤│  備註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9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748││ │號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1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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