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9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613 號、97年度執字第253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39 號審理,並於民國97年6 月23日判決,於民國97年7 月1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27日 │ 97年2月28日 │ 97年3月15日 │├───────┼──────────────┼──────────────┼──────────────┤│偵 查(自 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677號 │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036、│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036、││機關年度案號 │ │1096號(聲請疏漏載97年度毒偵│1096號(聲請疏漏載97年度毒偵││ │ │字第1096號) │字第1096號)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48號 │ 97年度訴字第739號 │ 97年度訴字第739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7年4月29日 │ 97年6月23日 │ 97年6月23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48號 │ 97年度訴字第739號 │ 97年度訴字第739號 ││決├─────┼──────────────┼──────────────┼──────────────┤│ │確 定日 期│ 97年6月2日 │ 97年7月14日 │ 97年7月14日 │├─┴─────┼──────────────┼──────────────┼──────────────┤│ 是否合於中華 │ │ │ ││ 民國九十六年 │ 否 │ 否 │ 否 ││ 罪犯減刑條例 │ │ │ │├───────┼──────────────┼──────────────┼──────────────┤│ 附 註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754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34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34號(││ │編號1至3數罪併罰)。 │編號1至3數罪併罰)。 │編號1至3數罪併罰)。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