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王慧惠
- 被告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1390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音視聽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本文但書及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民國82年7 月16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自91年1 月1 日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之世界貿易組織(WTO )協定附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為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影音視聽著作,任何人未經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猶基於擅自透過網路重製或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反覆、延續單一犯意,未經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自97年3 月間起,至97年5 月間止,在「基隆市○○區○○路82巷108 號」住處,利用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陸續自「伊莉論壇」下載如附表所示之影音視聽著作,繼而先重製於其個人電腦之內,再重製於其以「furbby71」帳號申請「GOGOBOX」網站提供 之個人使用空間(即網路硬碟;網址://gogobox.com.tw/furbby71 ),俾供不特定多數人連結下載。其後,為提高上開個人使用空間之等級,復以「furbby71」帳號,在「卡拉OK論壇」張貼、公布如附表所示影音視聽著作存取所在之「GOGOBOX 」網站載點,俾供登入「卡拉OK論壇」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點選「超連結」而直接以「檔案」型態免費下載業經重製於上開個人使用空間之影音視聽著作如附表之所示。甲○○即以此方式,擅自重製、公開傳輸如附表所示之影音視聽著作,藉以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因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專員連線上網獲悉上情,乃即依法告訴並報警查辦。 二、證 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暨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張家智即告訴代理人之警詢證述。 ㈢卷附之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著作權及委任證明文件、被告以「furbby71」帳號申請「GOGOBOX 」網站提供之個人使用空間及被告於「卡拉OK論壇」張貼、公布如附表所示影音視聽著作存取所在之「GOGOBOX 」網站載點等電腦畫面查列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查有關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應依主張保護所在地國家之著作權法定之。我國著作權法當然適用於本國人著作,惟對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則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30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申言之,我國自91年1 月1 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後,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是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我國與WTO 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 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仍須依著作完成時間先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以下規定認定之),此首無可疑。其次,無論是否WTO 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30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或符合臺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者,當亦同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此亦屬灼然。再者,外國人著作倘符合82年7 月16日簽署生效之「臺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則其自亦可援引著作權法第四條本文但書規定所稱依立法院議決通過之條約或協定,而主張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至個案中著作人究竟要援引上開保護協定,或直接援引TRIPS 之相關規定而為主張,現行法律並無強制規定),此尤不待言。茲如附表所示之影音視聽著作,既係如附表所示之美商公司甫於西元2008年間創作完成,按諸首開說明,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本文但書及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82年7 月16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自91年1 月1 日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之世界貿易組織(WTO )協定附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自係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影音視聽著作,任何人未經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予公開傳輸。 ㈡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網站供他人閱覽、下載,屬「公開傳輸」行為,而「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因此,任何人欲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時,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授權或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違法行為。此亦業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6年5 月16日,以電子郵件字第960516號函釋在案。是核被告如本判決之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被告重製、公開傳輸多部影片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如將「持續多次重製、公開傳輸行為」評價為數罪,恐與刑罰過度評價禁止原則相悖,並有違憲法所揭櫫之比例原則。基此,本院認被告上開持續多次重製、公開傳輸影片行為,各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實質一罪。 ㈣被告分別以一反覆、延續之重製影音著作或公開傳輸影音著作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論以一罪。 ㈤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㈥本院審酌被告枉顧如附表所示影音視聽著作係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而非法重製或公開傳輸影片,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已損及該著作權人之權益,且破壞我國著作權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妨礙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障礙,佐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提昇自己於上開網站空間之等級,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復坦承犯行而表悛悔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 ㈦末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次一時短於思慮,而罹刑典,尤以犯後復已知所悔悟,經此偵審教訓,信當悔改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併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以勵來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一芳 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影音視聽著作之中文名稱│影音視聽著作之英文名稱│著 作 權 人│ ├──┼───────────┼───────────┼─────────────┤ │ ① │納尼亞傳奇:賈思潘王子│The Chronicles of Narn│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ia:Prince Caspian │ │ ├──┼───────────┼───────────┼─────────────┤ │ ② │曼 哈 頓 奇 緣│Enchanted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③ │ 國家寶藏2:古籍秘辛 │National Treasure: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Book of Secrets │ │ ├──┼───────────┼───────────┼─────────────┤ │ ④ │ 我 是 傳 奇 │I Am Legend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 │ │ │ ├──┼───────────┼───────────┼─────────────┤ │ ⑤ │史 前 一 萬 年│10,000B.C.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 │ │ │ ├──┼───────────┼───────────┼─────────────┤ │ ⑥ │ 移 動 世 界 │Jumper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⑦ │荷 頓 奇 遇 記│Dr.Seuss'Horton Hears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 │ │ │A Who │公司 │ ├──┼───────────┼───────────┼─────────────┤ │ ⑧ │ 七 日 之 癢 │The Heartbreat Kid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⑨ │ 星 塵 傳 奇 │Stardust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