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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鄭培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09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台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97年度易字第109號判決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之所犯罪名後應增列「累犯」,據上論斷欄所適用之法條應增列「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佩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