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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恐嚇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何怡穎

  • 當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34 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039號),經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略稱:被告為設於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57號3 樓之1 之資優文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後更 名為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執行長,告訴人甲○○則為該公司人事經理(已離職),被告為告訴人之直屬上司,亦為有配偶之人,於92年4 月間與告訴人交往進而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又94年11月中旬告訴人另與於同一公司服務之執行訓練總監簡瑋慶交往,導致被告心生不滿,遂於94年10月15日起至同年12月24日委託不詳徵信社利用攝影、錄音等設備跟蹤告訴人,並向簡瑋慶恐嚇支付新台幣47萬8 千5 百元(此部份臺北地檢署以95年度偵字23653 號提起公訴,並由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2 號審理中)。詎被告以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簡訊或留言方式傳至告訴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詞進行恐嚇,危害告訴人生活安寧,使告訴人心生畏懼。 二、案經告訴人甲○○告訴偵辦。 三、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案件,包括事實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案件(連續犯、牽連犯),且是否同一案件,係以法院認定之起訴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為認定之標準,並不受公訴或自訴罪名、法條之拘束,合先敘明。 四、查本件被告乙○○因於民國94年12月27日至30日、95年1 月6 日、12日連續為意圖不法自己之所有及恐嚇危害安全之概括犯意以言詞、簡訊或手機流言之方式向簡瑋慶恐嚇,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2月21日以95年度偵字第23653 號提起公訴,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2 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23653 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起訴事實,與本院本件起訴事實顯屬同一,而且被告辯護人在本院調查時,亦供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之事實與本案應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等語明確,足徵本件被告以簡訊、留言之方式威脅被害人之起訴事實,雖就被告另以言詞、簡訊威脅另一被害人簡瑋慶二者有所不同,然就被告連續恐嚇之行為確屬被告之同一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同一案件並無疑義。而被告之行為係發生在95年7 月1 日之刑法修正實施前,尚有連續犯、牽連犯規定之適用。從而,依被告之陳述與公訴人所指訴之犯罪事實,本件被告之行為參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審理事實,顯屬刑事訴訟法上所規定之同一案件,且徵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653 號,係於95年12月21日提起公訴,較諸本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4039號,係於96年9 月20日始提起公訴相互比較,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繫屬在先,本院為繫屬在後,揆諸首揭法條,二者既屬同一案件,且以本院繫屬在後,依法即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怡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被告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手機發送至被害人0000000000號手機內容如下: ┌──┬───────┬──┬─────────────────┐ │編號│ 時 間 │方式│ 內 容 │ ├──┼───────┼──┼─────────────────┤ │ 1 │95年1月7日凌晨│簡訊│給甲○○:之前是情人,現在是敵人,│ │ │1時32分15秒 │ │敵人要趕盡殺絕不是教過你嗎?你不是│ │ │ │ │會很他擋嗎?怎麼啦?才幾天就受不了│ │ │ │ │! │ ├──┼───────┼──┼─────────────────┤ │ 2 │95年1月24日下 │簡訊│甲○○:::我看你連老命都快難保了│ │ │午4時13分54秒 │ │,何止會得憂鬱症,剛想到這件事,念│ │ │ │ │在老情人一場,特此提醒你,建議你保│ │ │ │ │命重要,儘速處理掉那個可怕的鬼::│ │ │ │ │:善哉!善哉!活該!自作孽去死好啦!! │ ├──┼───────┼──┼─────────────────┤ │ 3 │95年1月24日下 │簡訊│甲○○:::那你們這一輩子一定要絕│ │ │午4時56分02秒 │ │子絕孫了! 報應活該倒霉:::活該倒│ │ │ │ │霉一輩子! │ ├──┼───────┼──┼─────────────────┤ │ 4 │95年1月27日晚 │簡訊│甲○○:::災禍連連,惡運不離,新│ │ │間8時30分 │ │婚這樣會倒霉一輩子,祝福你們天天永│ │ │ │ │遠過這種新婚日子::: │ ├──┼───────┼──┼─────────────────┤ │ 5 │95年1月31日上 │簡訊│甲○○:::幹同一個洞以及洞主人,│ │ │午5時27分 │ │你們這種見色忘友,忘親人忘同事,忘│ │ │ │ │責任所以遭報應,過年沒人祝賀就已經│ │ │ │ │遭眾人詛咒,你們一定::: │ ├──┼───────┼──┼─────────────────┤ │ 6 │95年1月31日上 │簡訊│:::為了不再換男人,甲○○你就趕│ │ │午5時32分 │ │快多生幾個智障子女,讓你照顧一輩子│ │ │ │ │忙不來,這樣你就不會去搞男人,這樣│ │ │ │ │才有天理,活該倒霉報應,恭喜你們得│ │ │ │ │到諾貝爾獎,獎名是:全世界最衰! │ ├──┼───────┼──┼─────────────────┤ │ 7 │96年1月7日上午│語音│恭喜新婚快樂啊:::哪有人結婚就被│ │ │11時58分 │留言│革職?哪有人結婚就辦離職?:::趕│ │ │ │ │快得憂鬱症,趕快得憂鬱症!! │ ├──┼───────┼──┼─────────────────┤ │ 8 │95年1月7日晚間│語音│:::這是一件非常倒楣的事喔! 會帶│ │ │10 時37分 │留言│來一輩子的惡耗,會遭天譴的!::: │ ├──┼───────┼──┼─────────────────┤ │ 9 │95年1月12日晚 │語音│:::等到公司上櫃後,我就有時間、│ │ │間9時07分 │留言│空間好好的把你們處理呀! 看你們往哪│ │ │ │ │裡逃! 君子報仇,三年不晚,試試看啊│ │ │ │ │! 看看我會不會執行的很徹底啊?不然│ │ │ │ │你就一直躲嗎! 你就一直關機嘛! 孬種│ │ │ │ │嘛! │ ├──┼───────┼──┼─────────────────┤ │ 10 │95年1月12日晚 │語音│:::一輩子遭天譴! 一輩子不安,會│ │ │間9時12分 │留言│睡的著嗎?然後再得到什麼憂鬱症,我│ │ │ │ │看命都沒了!!!:::君子報仇,三年 │ │ │ │ │不晚啊! │ ├──┼───────┼──┼─────────────────┤ │ 11 │95年1月12日晚 │語音│:::得憂鬱症啦! 我看命都快沒了啦│ │ │間9時19分 │留言│! 一輩子死定了啦!就栽在這裡了啦! │ │ │ │ │ │ ├──┼───────┼──┼─────────────────┤ │ 12 │95年1月14日晚 │語音│甲○○,你聽好,我是神的兒子:::│ │ │間10時29分 │留言│我看你怎麼躲,看我也不用處理,看你│ │ │ │ │們這種婚姻喔! 等到我要處理的時候,│ │ │ │ │你們都已經離婚了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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