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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8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97年度易字第38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7年7 月22日提起上訴,然被告無上述得上訴之情形,其上訴於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月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86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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