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9號、96年度執字第2667號、97年度執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