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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9號、96年度執字第2667號、97年度執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郭廷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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