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丙字第149 號、97年度執字第796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
   覽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洗錢防治法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已 │有期徒刑4月(已 │有期徒刑2月     │
│              │減刑為有期徒刑3 │減刑為有期徒刑2 │                │
│              │月)            │月)            │                │
├───────┼────────┼────────┼────────┤
│犯罪日期      │95.06.25        │95.11.26        │95年6月間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5年度偵│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634號    │偵字第650號     │字第3775號      │
│              │                │                │                │
├──┬────┼────────┼────────┼────────┤
│最後│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729 │96年度訴字第291 │96年度訴字第861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5.11.22        │96.04.30        │97.01.30        │
├──┼────┼────────┼────────┼────────┤
│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定  ├────┼────────┼────────┼────────┤
│判  │案號    │95年度訴字第729 │96年度訴字第291 │96年度訴字第861 │
│決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6.01.24        │96.05.28        │97.03.03        │
├──┴────┼────────┼────────┼────────┤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
│              │字第1358號      │字第1391號      │字第79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