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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復定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6年5月15日   │  96年7月14日   │  96年8月29日   │
├────────┼────────┼────────┼────────┤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6年毒偵│
│ 年 度 及 案 號 │字第1333號      │字第2197號      │字第2197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案    號│96年易字第456號 │96年易字第711號 │96年易字第711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96年8 月31日 │  96年11月30日  │  96年11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96年易字第456 號│96年易字第711 號│96年易字第711 號│
│判  決├────┼────────┼────────┼────────┤
│      │判    決│  96年11月14日  │  96年12月24日  │  96年12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基隆地檢96年執 │ 基隆地檢97年執 │基隆地檢年97年執│
│備            註│ 字第2893號     │ 字第187號      │字第18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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