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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5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49 號審理,並於民國97年7 月31日判決,於民國97年8 月1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一級毒品) │ (第一級毒品) │ (第一級毒品) │ (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2月15日 │ 96年12月13日 │ 97年1月4日 │ 97年3月10日 │├───────┼─────────┼─────────┼─────────┼─────────┤│偵 查(自 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 │字第911號 │字第534、601號(聲│字第534、601號(聲│字第1356號 ││ │ │請書附表漏載97年度│請書附表漏載97年度│ ││ │ │毒偵字第601號) │毒偵字第601號)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24號 │97年度訴字第468號 │97年度訴字第468號 │97年度訴字第949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7年4月30日 │ 97年5月30日 │ 97年5月30日 │ 97年7月31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24號 │97年度訴字第468號 │97年度訴字第468號 │97年度訴字第949號 ││決├─────┼─────────┼─────────┼─────────┼─────────┤│ │確 定日 期│ 97年6月2日 │ 97年6月23日 │ 97年6月23日 │ 97年8月18日 │├─┴─────┼─────────┼─────────┼─────────┼─────────┤│ 是否合於中華 │ │ │ │ ││ 民國九十六年 │ 否 │ 否 │ 否 │ 否 ││ 罪犯減刑條例 │ │ │ │ │├───────┼─────────┼─────────┼─────────┼─────────┤│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 附 註 │第1764號(編號1 至│第2019號(編號1 至│第2019號(編號1 至│第2816號(編號1 至││ │4 數罪併罰) │4 數罪併罰) │4 數罪併罰) │4 數罪併罰)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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