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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9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9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562號、97年度執字第1800、198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3月 ││ │為有期徒刑5月 │為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至10月 │95年11月至96年1 │96年12月20日採尿││ │ │月 │前之4日內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字第3509號 │字第3509號 │偵字第781號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77 │96年度易字第677 │97年度基簡字第 ││ │ │號 │號 │32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7.01.21 │97.01.21 │97.03.26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77 │96年度易字第677 │97年度基簡字第 ││ │ │號 │號 │325號 ││判 決├────┼────────┼────────┼────────┤│ │判 決│ 97.01.21 │ 97.01.21 │ 97.06.23 ││ │確定日期│ │ │ │├───┴────┼────────┼────────┼────────┤│ │ 基隆地檢97年度 │基隆地檢97年度 │ 基隆地檢97年度 ││備 註│ 執字第1800號 │執字第1800號 │ 執字第1981號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9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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