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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王美婷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620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受刑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下午4時整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何瑞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9年5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31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6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3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由本院就前開95年度易字第64號、95年度台上字第3142號判決所科之刑,以95年度聲字第5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1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與上開94年度易字第392號判決所科之刑接續執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嗣其又因3次施用第一級毒品及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甫於97年4月24日確定(現在執行中)。

㈡詎甲○○猶不知戒除施用毒品惡習,復於前揭最後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⒈於97年4月23日下午3時許,在其位於臺北縣金山鄉三界村半嶺41號之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晚間8時10分許,在臺北縣金山鄉重和村林口31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查獲,且經甲○○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⒉於97年5月12日下午4時,在基隆市○○路某加油站公共廁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下午5時15分許,在基隆市○○路36巷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查獲,且經甲○○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第一庭書記官 明祖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述所載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除外情形,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王美婷

     書記官 明祖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王美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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