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陳明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英豪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樓(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炎琪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陳炎琪律師
楊景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等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嫌,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7月22日本院裁定羈押,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7年10月20日宣示判決,然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起訴罪名為擄人勒贖,最低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經判決有罪之重刑,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