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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志祥邰婉玲陳伯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英豪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乙○○
樓(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炎琪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陳炎琪律師

      楊景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等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嫌,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7月22日本院裁定羈押,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7年10月20日宣示判決,然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起訴罪名為擄人勒贖,最低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經判決有罪之重刑,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陳伯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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