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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王福康劉桂金羅貞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淑霞
被告
林金水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3118號、96年度偵字第5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開始續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金水、謝淑霞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其犯罪是否成立,顯係以核定稅額繳款書、處分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等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為據,而被告2 人就上開行政處分,業經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本院前以該等行政訴訟,分別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90號、97年度訴字第1791號、97年度訴字第1792號案件審理中,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 81號、96年度訴字第823號為第一審判決後,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並未確定為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於98年5月6日裁定於該等行政爭訟確定前,停止本案審判程序。

二、查上開行政爭訟業經先後判決確定,詳如附件所示(最後一件由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8月22日以院田辰股100裁01757字第1000005500號函知本院),是上開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應開始續行審理程序。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羅貞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        │財政部訴願決定案號          │
├─────────────┼─────────────┼──────────────┤
│96年度訴字第2968號        │未上訴                    │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台 │
│原告:謝淑霞              │                          │財訴字第09600222550號訴願決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定                          │
├─────────────┼─────────────┼──────────────┤
│97年度訴字第226號         │99年度判字第898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台│
│原告:林金水              │本件雖廢棄原判決並將訴願決│財訴字第09600443370 號訴願決│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定                          │
│                          │銷,但因對短扣稅額無意見,│                            │
│                          │僅係對裁罰倍數有意見,故不│                            │
│                          │影響本件刑事案件之認定。  │                            │
├─────────────┼─────────────┼──────────────┤
│95年度訴字第3681號        │98年度裁字第1153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台 │
│原告:林金水              │上訴駁回                  │財訴字第09500361160號訴願決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定                          │
├─────────────┼─────────────┼──────────────┤
│97年度訴字第225號         │未上訴                    │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台│
│原告:林金水              │                          │財訴字第09600476390訴願決定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                            │
├─────────────┼─────────────┼──────────────┤
│97年度訴字第224號         │未上訴                    │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台│
│原告:林金水              │                          │財訴字第09600428160訴願決定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                            │
├─────────────┼─────────────┼──────────────┤
│96年度訴字第823號         │98年度判字第1375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臺│
│原告:林金水              │上訴駁回                  │財訴字第09500548460 號訴願決│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定                          │
├─────────────┼─────────────┼──────────────┤
│98年度訴字第1237號        │未上訴                    │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台 │
│原告:林金水              │                          │財訴字第09800044310號訴願決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定                          │
├─────────────┼─────────────┼──────────────┤
│97年度訴字第1791號        │99年度裁字第1947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台 │
│原告:林金水              │上訴駁回                  │財訴字第09700204740號訴願決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定                          │
├─────────────┼─────────────┼──────────────┤
│97年度訴字第1792號        │99年度裁字第2302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台 │
│原告:林金水              │上訴駁回                  │財訴字第09700204730號訴願決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定                          │
├─────────────┼─────────────┼──────────────┤
│97年度訴字第1790號        │100年度裁字第1757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台 │
│原告:林金水              │上訴駁回                  │財訴字第09700245170號訴願決 │
│判決「訴願決定、原處分(含│                          │定                          │
│復查決定)關於原告90年度綜│(不影響本件刑事案件之認定│                            │
│合所得稅申報核定之其他所得│)                        │                            │
│超過新台幣叁仟壹佰柒拾叁萬│                          │                            │
│肆仟玖佰貳拾壹元,及罰鍰超│                          │                            │
│過新台幣伍佰陸拾肆萬肆仟伍│                          │                            │
│佰零肆元部分均撤銷」、「原│                          │                            │
│告其餘之訴駁回」          │                          │                            │
├─────────────┼─────────────┼──────────────┤
│99年度訴字第591號         │100年度判字第1327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台 │
│原告:第一名出版事業有限公│原判決關於罰鍰及該訴訟費用│財訴字第09800603170號訴願決 │
│司                        │部分均廢棄。              │定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廢棄部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
│                          │復查決定)均撤銷。        │                            │
│                          │其餘上訴駁回。            │                            │
│                          │(不影響本件刑事案件之認定│                            │
│                          │)                        │                            │
├─────────────┼─────────────┼──────────────┤
│98年度訴字第1391號        │99年度裁字第188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台 │
│原告: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上訴駁回                  │財訴字第09800119580號訴願決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