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淑霞
- 被告
- 林金水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世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3118號、96年度偵字第5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開始續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金水、謝淑霞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其犯罪是否成立,顯係以核定稅額繳款書、處分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等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為據,而被告2 人就上開行政處分,業經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本院前以該等行政訴訟,分別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90號、97年度訴字第1791號、97年度訴字第1792號案件審理中,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 81號、96年度訴字第823號為第一審判決後,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並未確定為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於98年5月6日裁定於該等行政爭訟確定前,停止本案審判程序。
二、查上開行政爭訟業經先後判決確定,詳如附件所示(最後一件由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8月22日以院田辰股100裁01757字第1000005500號函知本院),是上開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應開始續行審理程序。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 │財政部訴願決定案號 │ ├─────────────┼─────────────┼──────────────┤ │96年度訴字第2968號 │未上訴 │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台 │ │原告:謝淑霞 │ │財訴字第09600222550號訴願決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定 │ ├─────────────┼─────────────┼──────────────┤ │97年度訴字第226號 │99年度判字第898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台│ │原告:林金水 │本件雖廢棄原判決並將訴願決│財訴字第09600443370 號訴願決│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定 │ │ │銷,但因對短扣稅額無意見,│ │ │ │僅係對裁罰倍數有意見,故不│ │ │ │影響本件刑事案件之認定。 │ │ ├─────────────┼─────────────┼──────────────┤ │95年度訴字第3681號 │98年度裁字第1153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台 │ │原告:林金水 │上訴駁回 │財訴字第09500361160號訴願決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定 │ ├─────────────┼─────────────┼──────────────┤ │97年度訴字第225號 │未上訴 │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台│ │原告:林金水 │ │財訴字第09600476390訴願決定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 │ ├─────────────┼─────────────┼──────────────┤ │97年度訴字第224號 │未上訴 │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台│ │原告:林金水 │ │財訴字第09600428160訴願決定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 │ ├─────────────┼─────────────┼──────────────┤ │96年度訴字第823號 │98年度判字第1375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臺│ │原告:林金水 │上訴駁回 │財訴字第09500548460 號訴願決│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定 │ ├─────────────┼─────────────┼──────────────┤ │98年度訴字第1237號 │未上訴 │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台 │ │原告:林金水 │ │財訴字第09800044310號訴願決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定 │ ├─────────────┼─────────────┼──────────────┤ │97年度訴字第1791號 │99年度裁字第1947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台 │ │原告:林金水 │上訴駁回 │財訴字第09700204740號訴願決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定 │ ├─────────────┼─────────────┼──────────────┤ │97年度訴字第1792號 │99年度裁字第2302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台 │ │原告:林金水 │上訴駁回 │財訴字第09700204730號訴願決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定 │ ├─────────────┼─────────────┼──────────────┤ │97年度訴字第1790號 │100年度裁字第1757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台 │ │原告:林金水 │上訴駁回 │財訴字第09700245170號訴願決 │ │判決「訴願決定、原處分(含│ │定 │ │復查決定)關於原告90年度綜│(不影響本件刑事案件之認定│ │ │合所得稅申報核定之其他所得│) │ │ │超過新台幣叁仟壹佰柒拾叁萬│ │ │ │肆仟玖佰貳拾壹元,及罰鍰超│ │ │ │過新台幣伍佰陸拾肆萬肆仟伍│ │ │ │佰零肆元部分均撤銷」、「原│ │ │ │告其餘之訴駁回」 │ │ │ ├─────────────┼─────────────┼──────────────┤ │99年度訴字第591號 │100年度判字第1327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台 │ │原告:第一名出版事業有限公│原判決關於罰鍰及該訴訟費用│財訴字第09800603170號訴願決 │ │司 │部分均廢棄。 │定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廢棄部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 │ │復查決定)均撤銷。 │ │ │ │其餘上訴駁回。 │ │ │ │(不影響本件刑事案件之認定│ │ │ │) │ │ ├─────────────┼─────────────┼──────────────┤ │98年度訴字第1391號 │99年度裁字第188號 │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台 │ │原告: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上訴駁回 │財訴字第09800119580號訴願決 │ │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 │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