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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254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王福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125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速偵字第2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之剌激、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未賠償被害人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985號
  被   告 丙○○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19巷1之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丙○○於民國97年7月起,受雇於台北縣三重市
    ○○路○段88號7樓之哈比髮品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為該
    公司向客戶銷售洗髮產品、收取貨款,詎其因另欠他人債款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7年8月20日至9月下旬,利用
    其向台北縣、台北市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接續將如附表所
    示客戶、收款日期、金額之貨款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嗣因
    無法繳款回公司,而為公司負責人甲○○發現。案經哈比髮
    品有限公司訴請偵辦。
二、證據:被告丙○○之自白,證人甲○○之指訴,被告書寫之
    自白書、出貨單、付款簽收簿。
三、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檢察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  國  雄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出貨日期  │  款項    │收款日期│     收款地點       │
│    │        │          │(新台幣)  │        │                    │
├──┼────┼─────┼─────┼────┼──────────┤
│1  │羅莎    │97年8月1日│20,000元  │97年9月5│台北縣板橋市○○路2 │
│    │        │至同年10月│          │日      │段22號1樓           │
│    │        │3日       │          │        │                    │
├──┼────┼─────┼─────┼────┼──────────┤
│2  │羅莎琳  │97年7月18 │30,000元  │97年7、8│台北縣板橋市○○路  │
│    │        │日至同年9 │          │月      │275巷6號            │
│    │        │月25日    │          │        │                    │
├──┼────┼─────┼─────┼────┼──────────┤
│3  │完美-板│97年7月18 │12,750元  │97年9月 │台北縣板橋市○○路  │
│    │橋      │日至同年9 │          │24日    │332-9號             │
│    │        │月17日    │          │        │                    │
├──┼────┼─────┼─────┼────┼──────────┤
│4  │麗質天生│97年8月18 │7,500元   │97年8月 │台北市○○○路○段118│
│    │        │日至同年10│          │        │巷38號1樓           │
│    │        │月6日     │          │        │                    │
├──┼────┼─────┼─────┼────┼──────────┤
│5  │Funny   │97年8月8日│10,100元  │97年8月 │台北縣板橋市○○路42│
│    │Hair    │至同年9月 │          │        │號1樓               │
│    │        │23日      │          │        │                    │
├──┼────┼─────┼─────┼────┼──────────┤
│6  │查理-公│97年9月9日│3,200元   │97年9月 │台北市○○區○○路3 │
│    │館      │          │          │        │段188號2樓          │
├──┼────┼─────┼─────┼────┼──────────┤
│7  │美猴王  │97年9月12 │10,000元  │97年8、9│台北縣板橋市○○○路│
│    │        │日至同年10│          │月      │46號2之3樓          │
│    │        │月3日     │          │        │                    │
├──┼────┼─────┼─────┼────┼──────────┤
│8   │麗邦    │97年9月11 │3,000元   │97年9月9│台北縣新店市○○路  │
│    │        │日至同年月│          │日      │236號2樓            │
│    │        │29日      │          │        │                    │
├──┼────┼─────┼─────┼────┼──────────┤
│9  │SPC植村 │97年7月26 │6,900元   │97年間某│台北縣板橋市○○街  │
│    │新秀    │日至同年月│          │日      │122號               │
│    │        │31日      │          │        │                    │
├──┼────┼─────┼─────┼────┼──────────┤
│10│完美-總│97年8月19 │12,700元  │97年間某│台北市○○區○○街28│
│    │店      │日        │          │日      │號4樓               │
├──┼────┼─────┼─────┼────┼──────────┤
│11│客萊兒  │97年8月5日│8,400元   │97年8月 │台北縣板橋市○○路2 │
│    │        │至年9月9日│          │        │段369巷17號1樓      │
├──┼────┼─────┼─────┼────┼──────────┤
│12│菲林    │97年8月11 │9,000元   │97年9月 │台北縣新店市○○路  │
│    │        │日        │          │11日    │245號2樓            │
├──┼────┼─────┼─────┼────┼──────────┤
│13│陳莉莎  │97年8月14 │3,300元   │97年間某│台北縣新店市○○路3 │
│    │        │日        │          │日      │段234號1樓          │
├──┼────┼─────┼─────┼────┼──────────┤
│14│自在空間│97年8月4日│2,250元   │97年8月 │台北縣板橋市○○○路│
│    │        │          │          │        │4號1樓              │
├──┼────┼─────┼─────┼────┼──────────┤
│    │        │          │139,100元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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