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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80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80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乙○○有竊盜素行,又時值青年,不思以正當勞力換取財物,妄想以竊盜手段不勞而獲之犯罪動機,兼衡量被告本次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併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法,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惠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261號
  被   告 乙○○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瑞芳鎮○○街12巷12號5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6月6日晚上11時
    15分許,見臺北縣貢寮鄉○○街45號之大門未關,遂無故侵
    入該址3 樓﹙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趁四下無人之際
    ,徒手竊取甲○○所管領置放於上址樓梯間之arriba品牌布
    鞋1雙,並將之帶往4樓樓梯間試穿,嗣發現不合腳,則將竊
    得之布鞋留在4樓。惟此際,遭甲○○之女兒發現有人坐在4
    樓樓梯間,遂報警處理,經警抵達現場,乙○○即交出布鞋
    ,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被
    害人甲○○在警詢中之陳述,(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
    1份及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慧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80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