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90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90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只沒收銷燬之,塑膠吸管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補充記載:「被告乙○○持有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供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2只,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何怡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985號
被 告 乙○○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金山鄉○○村○○○路65巷
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
2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6年5月26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2次觀察、勒戒後,
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後於90年10月3日及96年6月
11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分別以90年度毒偵字第1204
號及96年度毒偵字第3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
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5月9日上
午7時許,在其臺北縣金山鄉○○村○○○路65巷3號2樓住
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5月14日
下午18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時查
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及塑膠吸管2支,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其為警查獲後所
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
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該公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並有上開施用毒品之器
具扣案可資佐證,此外,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及塑膠吸管2支為
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 欣 悅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