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2日以95年度基簡字第52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3年,並於95年7月17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更犯強盜罪,經本院於97年10月23日以97年度訴字第1170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於97年12月1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