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3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4至5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8至9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10至11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