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43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現因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43號,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139、5217號,98年度偵字第37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9年3月4日收受本案判決後,於99年3 月10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聲明上訴,載明理由後補,然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9年4月3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爰依上開規定,於99年5 月18日發函通知被告應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通知書於99年5月21日送達被告所在之臺灣新竹監獄,並轉交被告,以上事實有本院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臺灣新竹監獄簡復表各乙件附卷可稽。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