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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福康鄭培麗劉桂金

原告
甲○○
被告
乙○○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民國98年度基交簡字第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王福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簡羽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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