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1254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之剌激、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未賠償被害人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彭淑芳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985號被 告 丙○○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住基隆市○○區○○路119巷1之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丙○○於民國97年7月起,受雇於台北縣三重市 ○○路○段88號7樓之哈比髮品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為該 公司向客戶銷售洗髮產品、收取貨款,詎其因另欠他人債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7年8月20日至9月下旬,利用其向台北縣、台北市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接續將如附表所示客戶、收款日期、金額之貨款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嗣因無法繳款回公司,而為公司負責人甲○○發現。案經哈比髮品有限公司訴請偵辦。 二、證據:被告丙○○之自白,證人甲○○之指訴,被告書寫之自白書、出貨單、付款簽收簿。 三、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檢察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邱 國 雄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出貨日期 │ 款項 │收款日期│ 收款地點 │ │ │ │ │(新台幣) │ │ │ ├──┼────┼─────┼─────┼────┼──────────┤ │1 │羅莎 │97年8月1日│20,000元 │97年9月5│台北縣板橋市○○路2 │ │ │ │至同年10月│ │日 │段22號1樓 │ │ │ │3日 │ │ │ │ ├──┼────┼─────┼─────┼────┼──────────┤ │2 │羅莎琳 │97年7月18 │30,000元 │97年7、8│台北縣板橋市○○路 │ │ │ │日至同年9 │ │月 │275巷6號 │ │ │ │月25日 │ │ │ │ ├──┼────┼─────┼─────┼────┼──────────┤ │3 │完美-板│97年7月18 │12,750元 │97年9月 │台北縣板橋市○○路 │ │ │橋 │日至同年9 │ │24日 │332-9號 │ │ │ │月17日 │ │ │ │ ├──┼────┼─────┼─────┼────┼──────────┤ │4 │麗質天生│97年8月18 │7,500元 │97年8月 │台北市○○○路○段118│ │ │ │日至同年10│ │ │巷38號1樓 │ │ │ │月6日 │ │ │ │ ├──┼────┼─────┼─────┼────┼──────────┤ │5 │Funny │97年8月8日│10,100元 │97年8月 │台北縣板橋市○○路42│ │ │Hair │至同年9月 │ │ │號1樓 │ │ │ │23日 │ │ │ │ ├──┼────┼─────┼─────┼────┼──────────┤ │6 │查理-公│97年9月9日│3,200元 │97年9月 │台北市○○區○○路3 │ │ │館 │ │ │ │段188號2樓 │ ├──┼────┼─────┼─────┼────┼──────────┤ │7 │美猴王 │97年9月12 │10,000元 │97年8、9│台北縣板橋市○○○路│ │ │ │日至同年10│ │月 │46號2之3樓 │ │ │ │月3日 │ │ │ │ ├──┼────┼─────┼─────┼────┼──────────┤ │8 │麗邦 │97年9月11 │3,000元 │97年9月9│台北縣新店市○○路 │ │ │ │日至同年月│ │日 │236號2樓 │ │ │ │29日 │ │ │ │ ├──┼────┼─────┼─────┼────┼──────────┤ │9 │SPC植村 │97年7月26 │6,900元 │97年間某│台北縣板橋市○○街 │ │ │新秀 │日至同年月│ │日 │122號 │ │ │ │31日 │ │ │ │ ├──┼────┼─────┼─────┼────┼──────────┤ │10│完美-總│97年8月19 │12,700元 │97年間某│台北市○○區○○街28│ │ │店 │日 │ │日 │號4樓 │ ├──┼────┼─────┼─────┼────┼──────────┤ │11│客萊兒 │97年8月5日│8,400元 │97年8月 │台北縣板橋市○○路2 │ │ │ │至年9月9日│ │ │段369巷17號1樓 │ ├──┼────┼─────┼─────┼────┼──────────┤ │12│菲林 │97年8月11 │9,000元 │97年9月 │台北縣新店市○○路 │ │ │ │日 │ │11日 │245號2樓 │ ├──┼────┼─────┼─────┼────┼──────────┤ │13│陳莉莎 │97年8月14 │3,300元 │97年間某│台北縣新店市○○路3 │ │ │ │日 │ │日 │段234號1樓 │ ├──┼────┼─────┼─────┼────┼──────────┤ │14│自在空間│97年8月4日│2,250元 │97年8月 │台北縣板橋市○○○路│ │ │ │ │ │ │4號1樓 │ ├──┼────┼─────┼─────┼────┼──────────┤ │ │ │ │139,10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