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9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98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2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施用毒品期間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二、刑之酌科:本院審酌海洛因對於人體會產生精神依賴作用,濫行施用將導致大腦病變及精神變態,係足以危害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之管制藥物,被告濫行施用,暨其犯罪之自我麻醉動機、手段、施用頻率,及所生自我戕害結果、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月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毒偵字第1200號
  被   告 乙○○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路212巷12弄25號4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於民國98年4月8日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
    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於98年5月15日下午1時許,在
    基隆市○○路212巷12弄25號附近某加油站之公廁內,以針
    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5月17
    日下午4時40分許,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接受採尿送驗
    ,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其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98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