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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2日以95年度基簡字第52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3年,並於95年7月17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更犯強盜罪,經本院於97年10月23日以97年度訴字第1170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於97年12月1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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