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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志祥陳伯厚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10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之「余瑞麟」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 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之「甲○○」誤載為「余瑞麟」,是本件原判決內容之記載顯係有文字疏誤,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引前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