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10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之「余瑞麟」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 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之「甲○○」誤載為「余瑞麟」,是本件原判決內容之記載顯係有文字疏誤,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引前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