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03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1731號、第2025號、第2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種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98年5月27日起裁定羈押,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三月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98年8月26日),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裁定自98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