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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03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1731號、第2025號、第2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種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98年5月27日起裁定羈押,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三月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98年8月26日),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爰裁定自98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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