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604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251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電影片「葉問」為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向著作人無線動力實業有限公司取得臺灣地區之公開播送權、重製權、出租權、發行權等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華映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復明知將視聽著作檔案置於網路空間上供人下載,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人,得藉以非法下載上開著作,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仍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於民國98年2 、3 月間,在基隆市安樂區○○○街26 3巷住處,透過網際網路下載重製葉問之電影檔案,儲存在渠向gogobox.com. tw 網站申設之「callgirl」帳號網路空間內,復在「wahas 論壇」建立超連結至上開網站空間,使不特定人得以點選超連結進入被告甲○○GOGO BOX所申請之網路空間,下載並重製「葉問」之電影片檔案,以此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華映公司業於98年10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