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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04.18        │97.07.02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829號      │偵字第2284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基簡字第  │97年度易字第732 │
│      │        │1187號          │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97.09.24        │97.12.11        │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97年度基簡字第  │                │
│確  定│案    號│1187號          │97年度易字第732 │
│      │        │                │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        │97.12.01        │98.01.08        │
│      │確定日期│                │                │
├───┴────┼────────┼────────┤
│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字第3782號      │字第619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