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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89號、97年度執字第2830、3436號、98年

度執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繼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恐嚇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04.03          │97.03.08        │97.03.24至      │
│                │                  │                │97.03.25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80號        │字第1910、3666號│字第2674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880號   │97年度基簡字第  │97年度易字第843 │
│      │        │                  │1174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97.07.30          │97.09.30        │98.02.03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880 號│97年度基簡字第  │97年度易字第843 │
│確  定│        │                  │1174號          │號              │
│      ├────┼─────────┼────────┼────────┤
│判  決│判    決│                  │                │                │
│      │確定日期│97.08.18          │97.11.03        │98.03.09        │
│      │年.月.日│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
│                │第2830號          │字第3436號      │字第97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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