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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4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899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因上訴不合法,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19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739號判決駁回上訴,其中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即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復因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02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未對如附表編號1 、3 至6 所示案件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等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邰婉玲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犯 罪 日 期 │ 97.04.01 │ 96.04.28 │ 96.10.03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270號 │字第3145號 │偵字第2543號等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 後├────┼────────┼────────┼────────┤│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919 │96年度易字第729 │96年度訴字第1098││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97.07.15 │ 97.05.09 │ 97.04.30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 │ │97年度台上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台上字第 ││ │案 號│6191號 │2106號 │6025號 ││判 決├────┼────────┼────────┼────────┤│ │判 決│ 97.12.04 │ 97.09.25 │ 97.11.27 ││ │確定日期│ │ │ │├───┴────┼────────┼────────┼────────┤│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 註│字第3856號 │字第3379號 │字第3786號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犯 罪 日 期 │ 96.10.12 │ 96.10.03 │ 96.10.11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543號等 │偵字第2543號等 │偵字第2543號等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 後├────┼────────┼────────┼────────┤│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1098│96年度訴字第1098│96年度訴字第1098││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97.04.30 │ 97.04.30 │ 97.04.30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確 定├────┼────────┼────────┼────────┤│ │ │97年度台上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 ││ │案 號│6025號 │2739號 │2739號 ││判 決├────┼────────┼────────┼────────┤│ │判 決│ 97.11.27 │ 97.08.20 │ 97.08.20 ││ │確定日期│ │ │ │├───┴────┼────────┼────────┼────────┤│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 註│字第3786號 │字第3786號 │字第3786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彭筠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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