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0二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0二五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三、二六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僅泛稱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仍漫稱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自動交出毒品,且施用毒品僅戕害自己身心健康,未危害他人,請依法酌減其刑,給予自新機會等語;但對於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空泛爭辯,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上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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