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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07.02        │97.03.04        │97.05.11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09號       │第422、950號    │偵字第1443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易字第738 │97年度基簡字第27│97年度上訴字第40│
│      │        │號              │8號             │24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98.01.20        │98.03.13        │97.10.28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738 │97年度基簡字第27│97年度上訴字第40│
│確  定│        │號              │8號             │24號            │
│      ├────┼────────┼────────┼────────┤
│判  決│判    決│98.03.02        │98.04.13        │97.12.22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968號       │字第1315號      │字第11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