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7年度執聲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3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