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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7年度執聲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3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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