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4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94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8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9年1月8日收受本案判決後,於99年1 月18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聲明上訴,載明理由後補,然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9年2月7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爰依上開規定,於99年2 月22日發函通知被告應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通知書於99年3月10日送達被告之住所,即基隆市○○區○○街148 巷44號,由同居人即被告之母代收,以上事實有本院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乙件附卷可稽。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