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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038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應適用之法條應補充:「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供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毒偵字第3038號
  被   告 乙○○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路249巷193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於民國89年5月17日期滿執行完畢,並由本署檢察
    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3月14日期滿執行完畢,並經同法院
    以90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93年1月9日因法律修正停止戒治,
    93年2月9日戒治期滿),並經同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632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95年1月2日執行完
    畢。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
    度訴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減刑
    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5日確定,甫於96年9月3日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於97年10月30日下午3、4時許,在基
    隆市○○○路35巷16號,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
    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下午6時30
    分許,為警在上揭處所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臺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其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
    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檢察官 吳  佳  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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