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盈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被告因98年訴字第432 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