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盈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被告因98年訴字第432 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