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志祥陳伯厚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告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盈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被告因98年訴字第432 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