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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51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之「鄭進益」應予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 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之「鄭進益」顯係誤載,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引前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