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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齊潔周霙蘭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基簡字第1411號,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98年度速偵

字第410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辦理(98年度偵字第5092、

5466號),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踰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10月26日上午8時40分許,踰越圍牆進入基隆市○○區○○路166號私立聖心中學,趁學生不在教室之際,接續徒手竊取附表所示學生之財物,得手後於同日10時15分許欲離去時,為該校老師陳政聰發現乙○○行經詭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前開犯行,核與證人陳政聰警詢中之證述,及被害人詹○祥、陳○瑋、曾○泓、林○志、王○傑、何○諺、簡○宸、周○鴻、黃○宸、謝○傑、李○宸、何○丞、魏○明、胡○宜、張○嚴、張○鈞、詹○宇、郭○杰、蔡○丞於警詢中之指述之內容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19紙及照片18張在卷可參,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其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被告在同一地點於密接之時間內為上述竊盜行為,屬接續犯。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援引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固非無據,惟被告另犯在同一時、地竊取蔡○丞所有之皮包1只(內含現金40元及電話卡1張),因此部分與原審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實而上一罪關係,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惟原審未及斟酌此點,容有未洽,檢察官持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生活狀況、品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圖不勞而獲、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何怡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附表:
┌──┬─────────┬─────────────┬─────┐
│編號│  發  生  地  點  │      被  竊  財  物      │被害人姓名│
├──┼─────────┼─────────────┼─────┤
│ ⒈ │聖心中學資一甲教室│黑色皮夾(內含學生證1張、 │詹○○    │
│    │                  │新臺幣1,000元紙鈔1張、50元│          │
│    │                  │硬幣1枚、5元硬幣2枚,共106│          │
│    │                  │0元 )                    │          │
├──┼─────────┼─────────────┼─────┤
│ ⒉ │聖心中學資一甲教室│黑色皮夾(內含5元硬幣1枚、│陳○○    │
│    │                  │1元硬幣15枚、共20元、遊戲 │          │
│    │                  │機1臺)                   │          │
├──┼─────────┼─────────────┼─────┤
│ ⒊ │聖心中學資一甲教室│紅色手機1支、100元紙鈔4張 │曾○○    │
│    │                  │、10元硬幣3枚(共430元)  │          │
├──┼─────────┼─────────────┼─────┤
│ ⒋ │聖心中學資一甲教室│花格皮夾、10元硬幣8枚(共 │林○○    │
│    │                  │80元)                    │          │
├──┼─────────┼─────────────┼─────┤
│ ⒌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綠格皮夾(內含健保卡1張、5│王○○    │
│    │                  │0元硬幣1枚、10元硬幣3枚, │          │
│    │                  │共80元)                  │          │
├──┼─────────┼─────────────┼─────┤
│ ⒍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黑色皮夾(內含健保卡1 張、│何○○    │
│    │                  │50元硬幣1枚)、IPOD主機1臺│          │
├──┼─────────┼─────────────┼─────┤
│ ⒎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黑色皮夾(內含公車卡1 張、│簡○○    │
│    │                  │、10元硬幣6枚,共60元)、 │          │
│    │                  │現代手機1支               │          │
├──┼─────────┼─────────────┼─────┤
│ ⒏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咖啡色皮夾(內含50元硬幣1 │周○○    │
│    │                  │枚、10元硬幣6枚、5元硬幣1 │          │
│    │                  │枚、1元硬幣1枚,共116元, │          │
│    │                  │身分證1張)               │          │
├──┼─────────┼─────────────┼─────┤
│ ⒐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10元硬幣9枚(共90元)     │黃○○    │
├──┼─────────┼─────────────┼─────┤
│ ⒑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黑色皮夾(內含身分證1張、1│謝○○    │
│    │                  │00元紙鈔1張)             │          │
├──┼─────────┼─────────────┼─────┤
│ ⒒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100元紙鈔2張、50元硬幣1枚 │李○○    │
│    │                  │、10元硬幣4枚(共190元)  │          │
├──┼─────────┼─────────────┼─────┤
│ ⒓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灰色領帶1條               │何○○    │
├──┼─────────┼─────────────┼─────┤
│ ⒔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100元紙鈔3張、10元硬幣5枚 │魏○○    │
│    │                  │、1元硬幣12枚(共362元)  │          │
├──┼─────────┼─────────────┼─────┤
│ ⒕ │聖心中學餐二丙教室│50元硬幣1枚、10元硬幣2枚(│胡○○    │
│    │                  │共70元)                  │          │
├──┼─────────┼─────────────┼─────┤
│ ⒖ │聖心中學餐二丙教室│黑色皮夾(內含100元紙鈔5張│張○○    │
│    │                  │,共500元)               │          │
├──┼─────────┼─────────────┼─────┤
│ ⒗ │聖心中學餐二丙教室│黑色皮夾(內含100元紙鈔1張│張○○    │
│    │                  │、健保卡1張)             │          │
├──┼─────────┼─────────────┼─────┤
│ ⒘ │聖心中學餐二丙教室│藍色NIKE皮夾1只、請假卡1張│詹○○    │
├──┼─────────┼─────────────┼─────┤
│ ⒙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哈電族翻譯機1臺           │郭○○    │
├──┼─────────┼─────────────┼─────┤
│ ⒚ │聖心中學資一甲教室│皮夾(新臺幣40元硬幣、電話│蔡○○    │
│    │                  │卡1張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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