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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4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鄭培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141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

偵字第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踰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10月26日上午8時40分許,踰越圍牆進入基隆市○○區○○路166號私立聖心中學,趁學生不在教室之際,接續徒手竊取附表所示學生之財物,得手後於同日10時15分許欲離去時,為該校老師陳政聰發現甲○○行經詭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

1、被告自白。2、證人陳政聰警詢中之證述。3、被害人詹○祥、陳○瑋、曾○泓、林○志、王○傑、何○諺、簡○宸、周○鴻、黃○宸、謝○傑、李○宸、何○丞、魏○明、胡○宜、張○嚴、張○鈞、詹○宇、郭○杰警詢中之指述。

4、贓物認領保管收據18紙。5、照片18張。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被告在同一地點於密接之時間內為上述竊盜行為,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鄭培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湯惠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生  地  點  │      被  竊  財  物      │被害人姓名│
├──┼─────────┼─────────────┼─────┤
│ ⒈ │聖心中學資一甲教室│黑色皮夾(內含學生證1張、 │詹○○    │
│    │                  │新臺幣1,000元紙鈔1張、50元│          │
│    │                  │硬幣1枚、5元硬幣2枚,共106│          │
│    │                  │0元 )                    │          │
├──┼─────────┼─────────────┼─────┤
│ ⒉ │聖心中學資一甲教室│黑色皮夾(內含5元硬幣1枚、│陳○○    │
│    │                  │1元硬幣15枚、共20元、遊戲 │          │
│    │                  │機1臺)                   │          │
├──┼─────────┼─────────────┼─────┤
│ ⒊ │聖心中學資一甲教室│紅色手機1支、100元紙鈔4張 │曾○○    │
│    │                  │、10元硬幣3枚(共430元)  │          │
├──┼─────────┼─────────────┼─────┤
│ ⒋ │聖心中學資一甲教室│花格皮夾、10元硬幣8枚(共 │林○○    │
│    │                  │80元)                    │          │
├──┼─────────┼─────────────┼─────┤
│ ⒌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綠格皮夾(內含健保卡1張、5│王○○    │
│    │                  │0元硬幣1枚、10元硬幣3枚, │          │
│    │                  │共80元)                  │          │
├──┼─────────┼─────────────┼─────┤
│ ⒍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黑色皮夾(內含健保卡1 張、│何○○    │
│    │                  │50元硬幣1枚)、IPOD主機1臺│          │
├──┼─────────┼─────────────┼─────┤
│ ⒎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黑色皮夾(內含公車卡1 張、│簡○○    │
│    │                  │、10元硬幣6枚,共60元)、 │          │
│    │                  │現代手機1支               │          │
├──┼─────────┼─────────────┼─────┤
│ ⒏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咖啡色皮夾(內含50元硬幣1 │周○○    │
│    │                  │枚、10元硬幣6枚、5元硬幣1 │          │
│    │                  │枚、1元硬幣1枚,共116元, │          │
│    │                  │身分證1張)               │          │
├──┼─────────┼─────────────┼─────┤
│ ⒐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10元硬幣9枚(共90元)     │黃○○    │
├──┼─────────┼─────────────┼─────┤
│ ⒑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黑色皮夾(內含身分證1張、1│謝○○    │
│    │                  │00元紙鈔1張)             │          │
├──┼─────────┼─────────────┼─────┤
│ ⒒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100元紙鈔2張、50元硬幣1枚 │李○○    │
│    │                  │、10元硬幣4枚(共190元)  │          │
├──┼─────────┼─────────────┼─────┤
│ ⒓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灰色領帶1條               │何○○    │
├──┼─────────┼─────────────┼─────┤
│ ⒔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100元紙鈔3張、10元硬幣5枚 │魏○○    │
│    │                  │、1元硬幣12枚(共362元)  │          │
├──┼─────────┼─────────────┼─────┤
│ ⒕ │聖心中學餐二丙教室│50元硬幣1枚、10元硬幣2枚(│胡○○    │
│    │                  │共70元)                  │          │
├──┼─────────┼─────────────┼─────┤
│ ⒖ │聖心中學餐二丙教室│黑色皮夾(內含100元紙鈔5張│張○○    │
│    │                  │,共500元)               │          │
├──┼─────────┼─────────────┼─────┤
│ ⒗ │聖心中學餐二丙教室│黑色皮夾(內含100元紙鈔1張│張○○    │
│    │                  │、健保卡1張)             │          │
├──┼─────────┼─────────────┼─────┤
│ ⒘ │聖心中學餐二丙教室│藍色NIKE皮夾1只、請假卡1張│詹○○    │
├──┼─────────┼─────────────┼─────┤
│ ⒙ │聖心中學資一乙教室│哈電族翻譯機1臺           │郭○○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41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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