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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09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256 號、99年度蒞字第207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9 號、第226 號,各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現執行中)。詎其竟不思悔改,猶於下列時、地,先後為竊盜之行為:

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98年10月19日下午4 時30分許,前往臺北縣新店市○○路112 號耕莘護專,以混充學生之方式,自該校大門侵入校園,並趁該校D204號教室內無人注意管理之際,徒手竊得該教室內如附表編號⒈所示鄭0良(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有之財物。

㈡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單一犯意,於同年月23日上午9 時許,前往基隆市○○街22號基隆商工,自該校因施工而未關閉之後門侵入校園,並利用該校302 班、商務3 班、體育1 班、體育2 班、綜職1 班等教室內無人注意管理之際,接續竊得如附表編號⒉至編號所示朱0堯等人所有之財物。嗣乙○○於同年月26日,侵入基隆市○○區○○路166 號私立聖心中學,竊取學生財物後,為該校老師發覺而報警處理(乙○○該次竊盜犯行業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41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其不服上訴,現由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2號審理在案),並在乙○○身上扣得附表編號⒈所示被害人鄭0良(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失竊之行動電話1具(序號:000000000000000)、編號⒉朱0堯(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失竊之身分證1 張、編號⒊方0丞(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失竊之身分證1 張、編號⒋朱0新(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失竊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各1張、編號⒌王0鴻(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失竊之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 0),據報員警因而查悉乙○○侵入耕莘護專及基隆商工竊取如附表所示耕莘護專及基隆商工學生財物之情形。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乙○○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並據如附表所示證人即被害人鄭0良等人指證在卷,且有耕莘護專內設置之監視器所攝得之被告身影畫面1 張(見98年度偵字第5092號卷第10頁)、證人即被害人朱0堯、方0丞、朱0新、王0鴻、鄭0良領回失竊財物之贓物認領保管單5 張(見同上偵卷第29-33 頁)、失竊物品照片5 張(見同上偵卷第37-39 頁)、被告指認竊盜地點照片4 張(見99年度偵字第256 號卷第128 頁)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檢察官認被告係以踰越圍牆之方式侵入耕莘護專及基隆商工,因而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2 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然被告堅詞否認以踰越圍牆之方式侵入上開2 學校,經查,檢察官起訴被告以踰越牆越圍牆方式行竊之主要證據係被告於98年11月5 日警詢時供稱:都是用爬牆進入校園行竊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50 92 號卷第9 頁),然本院於99年1 月26日當庭勘驗被告該日警詢錄音光碟,被告於員警詢以有無爬牆進入時,係回答聖心高中有,與卷附該日被告警詢筆錄所載「我都是以爬牆進入」等內容略有出入,有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另查,如附表所示鄭0良等被害人並未親眼目睹被告侵入學校之情形,從而本件檢察官既未提出被告係以踰越圍牆方式竊盜之證據,自無從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款之罪相繩被告,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款之罪,即有未合,然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依職權變更起訴法條,並於告知被告變更之起訴法條後,依法予以審理,併此敘明。被告如事實欄一㈡所示之竊盜行為,雖係先後竊取如附表編號⒉至編號所示被害人朱0堯等43人所有之財物,然因被告係利用侵入基隆商工之同一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基隆商工無人看守之302班、商務3班、體育1班、體育2班、綜職1班教室內竊取如附表編號⒉至編號所示被害人朱0堯等43人所有之財物,而破壞基隆商工對校園內財物之管領力,因認被告接續多次竊盜之行為係侵害同一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如附表編號⒍至編號所示之竊盜行為雖未據檢察官起訴(附表編號⒍至編號嗣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56號移送併案審理,附表編號至編號嗣經檢察官以99年度蒞字第207 號聲明併案審理),然因被告此部分犯行與被告經起訴如附表編號⒉至編號⒌所示之竊盜行為間,有如前所述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自得予以審理,併此敘明。被告所犯2次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竟妄以竊盜方式快速獲取財物,行為偏差,且所為破壞學校財產安寧,造成學生恐慌,所生危害非輕,並兼衡其手段平和,所得財物不多,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失竊地點  │ 失  竊  財  物 │備      註│
├──┼───┼─────┼────────┼─────┤
│ ⒈ │鄭0良│臺北縣新店│行動電話1 具(序│起訴事實  │
│    │      │市○○路11│號:000000000000│(98年度偵│
│    │      │2 號耕莘護│1606)、現金新臺│字第5092號│
│    │      │專D204號教│幣(下同)3,000 │)        │
│    │      │室        │元              │          │
├──┼───┼─────┼────────┼─────┤
│ ⒉ │朱0堯│基隆市東新│黑色皮夾1 只(內│起訴事實  │
│    │      │街22號基隆│含身分證及學生證│(98年度偵│
│    │      │商工(下稱│各1張)         │字第5092號│
│    │      │基隆商工)│                │)        │
│    │      │體育2 班教│                │          │
│    │      │室        │                │          │
├──┼───┼─────┼────────┼─────┤
│ ⒊ │方0丞│基隆商工  │咖啡色皮包1 只(│起訴事實  │
│    │      │302班教室 │內含身分證、健保│(98年度偵│
│    │      │          │卡、學生證各1 張│字第5092號│
│    │      │          │及現金200 元)、│)        │
│    │      │          │SONY牌G700型行動│          │
│    │      │          │電話1 具        │          │
├──┼───┼─────┼────────┼─────┤
│ ⒋ │朱0新│基隆商工商│藍色皮包1 只(內│起訴事實  │
│    │      │務3 班教室│含身分證及健保卡│(98年度偵│
│    │      │          │各1 張及現金600 │字第5092號│
│    │      │          │元)            │)        │
├──┼───┼─────┼────────┼─────┤
│ ⒌ │王0鴻│同     上 │行動電話1 具(序│起訴事實  │
│    │      │          │號:000000000000│(98年度偵│
│    │      │          │904)           │字第5092號│
│    │      │          │                │)        │
├──┼───┼─────┼────────┼─────┤
│ ⒍ │郭0珈│基隆商工體│MP4 1台         │併辦事實  │
│    │      │育1 班教室│                │(99年度偵│
│    │      │          │                │字第256 號│
│    │      │          │                │)        │
├──┼───┼─────┼────────┼─────┤
│ ⒎ │吳0承│基隆商工體│皮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育2 班教室│金800 元、健保卡│(99年度偵│
│    │      │          │及學生證各1張) │字第256 號│
│    │      │          │                │)        │
├──┼───┼─────┼────────┼─────┤
│ ⒏ │吳0偉│同      上│皮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金120 元、學生證│(99年度偵│
│    │      │          │及健保卡各1張) │字第256 號│
│    │      │          │                │)        │
├──┼───┼─────┼────────┼─────┤
│ ⒐ │韓  0│同      上│現金100元       │併辦事實  │
│    │      │          │                │(99年度偵│
│    │      │          │                │字第256 號│
│    │      │          │                │)        │
├──┼───┼─────┼────────┼─────┤
│ ⒑ │李0蕙│同      上│皮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金100 元、身分證│(99年度偵│
│    │      │          │、健保卡及悠遊卡│字第256 號│
│    │      │          │各1張)         │)        │
├──┼───┼─────┼────────┼─────┤
│ ⒒ │翁0涵│同      上│皮包1 只(內含身│併辦事實  │
│    │      │          │分證、健保卡及悠│(99年度偵│
│    │      │          │遊卡各1 張)    │字第256 號│
│    │      │          │                │)        │
├──┼───┼─────┼────────┼─────┤
│ ⒓ │龔0慧│基隆商工商│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務3班教室 │金約6 、700 元,│(99年度偵│
│    │      │          │金融卡、會員卡)│字第256 號│
│    │      │          │                │)        │
├──┼───┼─────┼────────┼─────┤
│ ⒔ │林0如│同      上│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金500 元、學生證│(99年度偵│
│    │      │          │及會員卡)      │字第256 號│
│    │      │          │                │)        │
├──┼───┼─────┼────────┼─────┤
│ ⒕ │劉0璇│同      上│錢包1 只(內含身│併辦事實  │
│    │      │          │分證、健保卡、重│(99年度偵│
│    │      │          │大疾病卡、金融卡│字第256 號│
│    │      │          │、學生證、會計證│)        │
│    │      │          │照)            │          │
├──┼───┼─────┼────────┼─────┤
│ ⒖ │楊0承│同      上│皮包1 只(內含身│併辦事實  │
│    │      │          │分證、健保卡、軟│(99年度偵│
│    │      │          │體證照及會員卡)│字第256 號│
│    │      │          │                │)        │
├──┼───┼─────┼────────┼─────┤
│ ⒗ │李0霖│同      上│現金100 元、身分│併辦事實  │
│    │      │          │證              │(99年度偵│
│    │      │          │                │字第256 號│
│    │      │          │                │)        │
├──┼───┼─────┼────────┼─────┤
│ ⒘ │王0瑋│同      上│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金300 元、身分證│(99年度偵│
│    │      │          │、學生證、圖書證│字第256 號│
│    │      │          │、會員卡)      │)        │
├──┼───┼─────┼────────┼─────┤
│ ⒙ │狀0蒙│同      上│現金400 元、悠遊│併辦事實  │
│    │      │          │卡              │(99年度偵│
│    │      │          │                │字第256 號│
│    │      │          │                │)        │
├──┼───┼─────┼────────┼─────┤
│ ⒚ │古0君│同      上│錢包1 只(健保卡│併辦事實  │
│    │      │          │、悠遊卡、VIP 卡│(99年度偵│
│    │      │          │)              │字第256 號│
│    │      │          │                │)        │
├──┼───┼─────┼────────┼─────┤
│ ⒛ │楊0樺│同      上│身分證、學生證、│併辦事實  │
│    │      │          │圖書證、會員卡  │(99年度偵│
│    │      │          │                │字第256 號│
│    │      │          │                │)        │
├──┼───┼─────┼────────┼─────┤
│  │林0琴│同      上│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金800 元、悠遊卡│(99年度偵│
│    │      │          │、鑰匙、耳機)  │字第256 號│
│    │      │          │                │)        │
├──┼───┼─────┼────────┼─────┤
│  │張0涵│同      上│錢包、健保卡    │併辦事實  │
│    │      │          │                │(99年度偵│
│    │      │          │                │字第256 號│
│    │      │          │                │)        │
├──┼───┼─────┼────────┼─────┤
│  │陳0都│同      上│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金500 元、健保卡│(99年度偵│
│    │      │          │、悠遊卡)      │字第256 號│
│    │      │          │                │)        │
├──┼───┼─────┼────────┼─────┤
│  │李0慈│基隆商工  │現金500 元、健保│併辦事實  │
│    │      │302班教室 │卡、身分證、學生│(99年度蒞│
│    │      │          │證、提款卡      │字第207 號│
│    │      │          │                │)        │
├──┼───┼─────┼────────┼─────┤
│  │林0君│同     上 │現金1,000 元、黑│併辦事實  │
│    │      │          │色MP3 1 台(含袋│(99年度蒞│
│    │      │          │子)            │字第207 號│
│    │      │          │                │)        │
├──┼───┼─────┼────────┼─────┤
│  │林0伃│同     上 │SONY K810i行動電│併辦事實  │
│    │      │          │話、錢包1 只(內│(99年度蒞│
│    │      │          │含現金500 元、學│字第207 號│
│    │      │          │生證)          │)        │
├──┼───┼─────┼────────┼─────┤
│  │邱0凱│同      上│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金1,000 元、健保│(99年度蒞│
│    │      │          │卡、身分證)    │字第207 號│
│    │      │          │                │)        │
├──┼───┼─────┼────────┼─────┤
│  │俞0婷│同      上│黑色MP3  1台    │併辦事實  │
│    │      │          │                │(99年度蒞│
│    │      │          │                │字第207 號│
│    │      │          │                │)        │
├──┼───┼─────┼────────┼─────┤
│  │陳0鈺│同      上│錢包1只         │併辦事實  │
│    │      │          │                │(99年度蒞│
│    │      │          │                │字第207 號│
│    │      │          │                │)        │
├──┼───┼─────┼────────┼─────┤
│  │梁0筠│同     上 │Nokia 6170行動電│併辦事實  │
│    │      │          │話1只           │(99年度蒞│
│    │      │          │                │字第207 號│
│    │      │          │                │)        │
├──┼───┼─────┼────────┼─────┤
│  │彭0薇│同     上 │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金150 元、身分證│(99年度蒞│
│    │      │          │、健保卡)      │字第207 號│
│    │      │          │                │)        │
├──┼───┼─────┼────────┼─────┤
│  │黃0雯│同     上 │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金300 元、身分證│(99年度蒞│
│    │      │          │、健保卡)      │字第207 號│
│    │      │          │                │)        │
├──┼───┼─────┼────────┼─────┤
│  │葉0樺│同      上│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金1,715 元)、黃│(99年度蒞│
│    │      │          │色布袋1只       │字第207 號│
│    │      │          │                │)        │
├──┼───┼─────┼────────┼─────┤
│  │劉0芯│同      上│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金100元)       │(99年度蒞│
│    │      │          │                │字第207 號│
│    │      │          │                │)        │
├──┼───┼─────┼────────┼─────┤
│  │潘0婷│同      上│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金600 元、身分證│(99年度蒞│
│    │      │          │、健保卡)      │字第207 號│
│    │      │          │                │)        │
├──┼───┼─────┼────────┼─────┤
│  │蔣0涵│同      上│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金100 元、身分證│(99年度蒞│
│    │      │          │、健保卡)      │字第207 號│
│    │      │          │                │)        │
├──┼───┼─────┼────────┼─────┤
│  │簡0芳│同      上│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2100元、身分證、│(99年度蒞│
│    │      │          │健保卡、提款卡)│字第207 號│
│    │      │          │                │)        │
├──┼───┼─────┼────────┼─────┤
│  │陳0妮│同      上│身分證、健保卡  │併辦事實  │
│    │      │          │                │(99年度蒞│
│    │      │          │                │字第207 號│
│    │      │          │                │)        │
├──┼───┼─────┼────────┼─────┤
│  │吳0維│同      上│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          │金300 元、健保卡│(99年度蒞│
│    │      │          │)              │字第207 號│
│    │      │          │                │)        │
├──┼───┼─────┼────────┼─────┤
│  │胡0棠│同      上│錢包、耳機      │併辦事實  │
│    │      │          │                │(99年度蒞│
│    │      │          │                │字第207 號│
│    │      │          │                │)        │
├──┼───┼─────┼────────┼─────┤
│  │陳0叡│基隆商工綜│錢包1 只(內含現│併辦事實  │
│    │      │職1班教室 │金140 元、悠遊卡│(99年度蒞│
│    │      │          │)              │字第207 號│
│    │      │          │                │)        │
├──┼───┼─────┼────────┼─────┤
│  │李0誠│同      上│MP3 1 台(含充電│併辦事實  │
│    │      │          │器)、現金30元  │(99年度蒞│
│    │      │          │                │字第207 號│
│    │      │          │                │)        │
├──┼───┼─────┼────────┼─────┤
│  │徐0菱│同      上│現金225元       │併辦事實  │
│    │      │          │                │(99年度蒞│
│    │      │          │                │字第207 號│
│    │      │          │                │)        │
├──┼───┼─────┼────────┼─────┤
│  │陳0弘│同      上│現金150元       │併辦事實  │
│    │      │          │                │(99年度蒞│
│    │      │          │                │字第207 號│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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