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4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易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易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易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余易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2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余易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15日 │ 99年7月21日 │├───────┼───────────────┼───────────────┤│偵 查(自 訴)│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493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709號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基簡字第1432號 │ 99年度基簡字第1581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9年9 月30日 │ 99年10月20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基簡字第1432號 │ 99年度基簡字第1581號 ││決├─────┼───────────────┼───────────────┤│ │確 定日 期│ 99年11月1 日 │ 99年11月22日 │├─┴─────┼───────────────┼───────────────┤│ 附 註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967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19號 ││ │ (編號1、2數罪併罰)。 │ (編號1、2數罪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