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43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14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量刑理由:審酌被告甲○○施用毒品本屬自戕行為,未對他人法益造成明顯而立即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良好,惟其已有多次因施用毒品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及刑之執行之紀錄,最近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甫於99年6月17日執行完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出監不到1 個月即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可見其意志力薄弱,未能徹底戒絕毒品,故仍有必要科以相當程度之刑罰,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高職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業工、未婚、成長於單親家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493號
被 告 甲○○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安樂區○○○路1巷2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次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民國91年5月30日、
92年3月27日執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各以91
年度少調字第190號、92年度少調字第62號為不付審理之裁
定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經送強制戒治,於93年1月8日執畢出監,並
接續執行其另案感化教育之處分,並由同法院以92年度少調
字第238號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月確定,甫於99年6月17日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7
月15日上午7時許,在基隆市安樂區○○○路1巷23號住處,
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同年月16日下午5時23分許,因列管毒品人口,
經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署偵詢中坦承不諱,並
有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
000000000)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29日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檢察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 鈞 珩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