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並經確定而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2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924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