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35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1351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所載「刑事第五庭法官」應予更正為「基隆簡易庭法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 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所載之「刑事第五庭法官」顯係誤載,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引前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